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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施工企业要分清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

2020-08-17 11:33:48      点击:
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有这样的困扰:在提供服务时,是按照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?如何缴纳增值税主要取决于什么因素,不同的增值税缴纳办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?


劳务派遣服务应用的对象很广,没有行业限制,其形式可以理解为企业把员工出租给另一个企业,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(GB/4754-2011)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所有行业都可适用。劳务分包则应用比较窄,其形式可以理解为企业替另一个企业干活,一般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“E”,建筑业。建筑劳务派遣需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具有劳务资质证书,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的许可证。


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,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;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

建筑劳务分包属于用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,由于几乎没有进项,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%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不属于劳务派遣,不适用差额纳税政策,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
假设:B企业向A企业提供一项服务,收取价税合计103万元,支付职工工资、福利费、社保、住房公积金82万元。




如果B企业签订的是建筑服务合同,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,需要缴纳增值税为:103÷(1+3%)×3%=3万元,则企业应按收取的价税合计103万元,给对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,对方可以抵扣3万元的进项税额。


如果B企业签订的是劳务派遣服务合同,企业选择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,需要缴纳增值税:(103-82)÷(1+5%)×5%=1万元,通过差额开票系统给对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,对方可以抵扣1万元进项税额。


可见,在价税合计不变的前提下,签订不同的合同,专用发票上销项税额不同,A企业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。


工程合同的主要标的是工程劳务,对工程完成的数量、质量都有约束,就应该按照建筑服务纳税;劳务派遣合同的主要标的是人员,对人员的数量、工作的时间等有约束,就应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纳税。


可见,企业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,缴纳的增值税也不同。由于增值税税收的可转移性,企业应该遵循合同的本质来决定合同类型,进而决定纳税义务,做到合同类型和企业纳税义务的一致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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